导读: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该《办法》分总则、市场准入、销售行为、监督管理、附则5章48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投保人提供纸质保单或电子保单。
3、中国保监会专门对保险电话销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在禁止营销员个人或其聘用人员随机拨打陌生客户电话行为的同时,要求各公司加强对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管理。
4、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5、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有哪些1)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2)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3)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
6、第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合同管理制度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适用所有汽车营销人员及负责人。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车辆系公司管理的公务车辆。
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在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是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