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的基本做法
在2006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及2007年4月28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指导下,全国许多地方已经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但是,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不断显露弊端。
但长期以来,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不是社会保障的对象,只能依靠自己和家庭解决养老问题。自1949年以来,“这种把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制度延续了43年。”【1】1991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第一次将农民最为关心的老年保障问题纳入了国家考虑范围,体现了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此外,还可以组织志愿者(包括专业人员、社会人士和低龄健康老人)定期或不定期帮助照料贫困老人的生活及农活等。 第四,依据国家制定的老年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解决贫困老年人问题的法律保障。
鉴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计划生育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中,在重视社会救助的同时,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作为重心来抓(刘书鹤,2001)。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这种情况,若完全依靠建立起统一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显然是不合实际的,因为一定的保障制度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而当前我们仍有必要依赖家庭养老方式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