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 1、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
- 2、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
- 3、甲向乙借款,按甲的要求打入丙账户,乙可以起诉丙吗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2款明确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显然这两项权利又是有顺序的。2004年万国司法考试强化班多选题18题,具体题目是: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
2、其次,甲还提供了5万元汽车作为质押,这意味着如果甲无法偿债,乙可以占有该汽车并变卖以收回资金。然而,不幸的是,这辆汽车在借款期间发生车祸,保险公司赔付了3万元的保险金,这部分赔偿金可用于债务的抵偿。除了这些物权担保,甲还寻求了丙的保证担保。
3、后来乙银行仍不放心,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甲公司便要求丙公司、丁公司为其担保,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愿与甲负担连带责任”,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为甲公司担保,也进行了登记。甲公司在获得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不能按期还款。乙银行向甲实现抵押权,只清偿债权600万元。
4、因此,担保和反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责任。举例来说,假设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担保人为甲提供担保。为了保障丙的利益,甲向丙提供了一定的反担保措施,如抵押物或第三人保证等。
5、网友咨询:甲公司在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用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来乙银行仍不放心,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
问题一:担保人与反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简单的说,甲是贷款人(用钱的人),乙是担保人(个人或企业或担保公司),丙是借款人(例如银行或小贷公司),丁是反担保人(为甲向乙提供担保的企业或个人,通常用个人信用或反担保物)。
本案中,甲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无力还款,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没有与乙银行约定保证类型,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乙银行也可以向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在这两个诉中,当事人、诉讼标的均相同,但具体案件事实不同,故构成两个诉。因主从合同引起诉讼。
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甲向乙借款,按甲的要求打入丙账户,乙可以起诉丙吗
法律分析:货款人到还款期起诉债务人,二年后再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
法律分析:这是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丙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有向甲偿还债务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因此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借款。即使资金流入了第三人的账户,这并不能改变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并要求乙将资金打入丙的账户。即使丙是收款账户持有人,甲作为实际借款人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