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法律依据:《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 备注:一级至 四级工伤 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3、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济南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济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5、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